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點及防控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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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貸款風險點及防控措施(含貸前、貸中、貸后) 2007年《物權法》及央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出臺后,應收賬款質押逐漸成為銀行信貸業(yè)務常見的擔保方式,尤其是在為核心制造業(yè)企業(yè)和貿易類企業(yè)提供授信支持時,受談判能力或抵押率限制,銀行往往不能獲得足值的固定資產抵押,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就成為必由之路。 但隨著我國經濟步入新常態(tài),部分企業(yè)的財務經營情況不佳,個別地區(qū)的社會信用環(huán)境惡化,通過應收賬款質押騙取銀行貸款、或由于銀行貸后管理失察導致應收賬款質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現的不良案例:A鋼貿公司向銀行申請2億元授信總量,全部為短期流貸,用于日常經營周轉。該公司向銀行提供其與B建筑公司價值10億元的鋼材采購合同,作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據,并將對應的10億元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后A公司由于經營困難,無力償付銀行貸款,銀行向B公司追索,要求B公司按照應收賬款質押合同進行給付。但經核實,B公司與A公司實際發(fā)生的交易貨值僅1億元,其中,7000萬元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或通過他行賬戶匯劃,實際存在的應收賬款僅3000余萬元,無法覆蓋銀行授信余額,導致貸款出現不良。 本文擬從定義、主要風險點、風險緩釋措施三方面入手,闡述貸前、貸中、貸后各環(huán)節(jié)的操作要點,便于信貸人員全面了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yè)務及風險防范。 1定義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者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者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而在會計上,應收賬款是指企業(yè)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主要包括企業(y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應向有關債務人收取的價款及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等。 (二)應收賬款的確認時間 應收賬款確認時間與營業(yè)收入的確認標準密切相關,通常在銷貨完成、商品所有權轉移給買方或勞務提供時予以確認。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出售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yè);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除了極個別的情況,只有已經發(fā)生(即已經確認)的應收賬款才能作為質物,有了銷售合同并不等于有應收賬款,賣方部分履行合同義務也不等于有應收賬款。 (三)可質押的應收賬款 1、特點 (1)具有可轉讓性; (2)僅限于金錢債權; (3)以已經發(fā)生的應收賬款為主(如已經發(fā)生的銷售貨款、貸款、租金); (4)以未來的應收賬款作為出質標的,限于有基礎法律關系但尚未發(fā)生的應收賬款(如:企業(yè)未來的營業(yè)收入不能作為出質權利,但公路、橋梁等不動產收費權雖債務人不特定,但收費基礎法律關系——不動產經營權確定,收費穩(wěn)定,可以作為出質權利); (5)企業(yè)經營權以及各種特許經營權雖可產生預期收益,但不具備應收賬款性質,不得作為應收賬款質押。 2、類型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值得關注的是,業(yè)務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以學校教育收費權、醫(yī)院醫(yī)療收費權、旅游景點門票收費權、寺廟門票收費權作為質押標的物,以及以理財產品或信托收益權作為質押標的物的新型應收賬款質押,在法理上均存在一定瑕疵,需審慎敘做。以后將專題論述。 2主要風險點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主要風險點是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 (一)信用風險 1、借款人(或出質人)的信用風險 (1)虛假的應收賬款:主要是假合同、假發(fā)票(真發(fā)票也可撤銷)、假交易; (2)按照會計準則不能被認定為應收賬款:主要是未來應收賬款和附回購條款的應收賬款; (3)價格虛高:指出質人或借款人虛報應收賬款價格,超過合同或實際應付金額;或貨物折扣銷售,且出庫價與返還折扣雙條線記賬; (4)轉讓已質押的應收賬款或再次出質。 2、債務人(即出質人的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1)履約能力存在瑕疵:主要指是債務人歷史違約記錄多或應收賬款賬齡偏長; (2)履約意愿存在瑕疵:主要是指強勢買方一般會固定付款銀行及賬號,或以票據方式付款;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或抵銷權。 (二)法律風險 1、設質標的權利難以限制。如出現下述情況,質權人的權利都將面臨實質性風險: (1)當出質人擅自轉讓債權,而受讓人是善意第三人時,將影響質權人實現權利; (2)債務人行使抵銷權。應收賬款質押設立時,如出質人明知其對應收賬款債務人負有同種債務或必將負有同種債務,仍將應收賬款出質的,應收賬款債務人對出質人擁有的法定抵銷權應優(yōu)于應收賬款質權得到法律保護; (3)出質人放棄或以贈予方式間接放棄應收賬款; (4)出質人出質后,合同雙方補充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2、如未通知債務人,將影響質押效力。根據《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根據《物權法》第209條、第223條,可轉讓性是設質的前提條件,質押可視為附條件的債權轉讓。因此,如未通知債務人,應收賬款質押將不發(fā)生效力。 3、應收賬款質權的確權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應收賬款質押屬于權利質權,卻無權利憑證,目前采用“書面質押合同+登記”的方式進行確權。但是,由于“權利虛假”、“價格虛高”等失信行為的存在,加之質押登記存在的多個漏洞,甚或可撤銷合同、可撤銷乃至虛假發(fā)票,應收賬款質權的確權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4、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1)如出質人怠于行使權利,質權人應及時行使代為求償權; (2)債務人向出質人付款后(無論以何種方式),應收賬款即歸于消滅,質權也隨之消滅,銀行無法優(yōu)先受償,也不能對抗司法機關查凍扣; (3)出質人挪用款項,無法追及債務人; (4)如出質人破產清算,應收賬款質押難以優(yōu)先受償,銀行債權與一般債權無異。 (三)操作風險 1、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效力 《物權法》第228條第1款規(guī)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采登記要件主義)。征信機構是指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www.pbccrc.org.cn)。但登記設立是否必然意味著排他性呢?答案是否定的。同一筆應收賬款可由不同質權人在系統同時辦理多次質押登記;如同一筆應收賬款質押給不同銀行,均辦理登記,則登記在先的質權優(yōu)于后登記的質權,質權人必須防范重復質押導致的風險。 2、防止出現質押登記失效 (1)出質人要素變更引發(fā)的風險。銀行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發(fā)生變更的,銀行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質押登記可能失效。 (2)質押期限屆滿引發(fā)的風險。銀行辦理的質押登記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登記期限界滿,質押登記失效。如果銀行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未及時進行展期登記手續(xù),將可能引發(fā)質押登記失效,從而喪失第二還款來源。 3、質押登記不規(guī)范的風險 (1)未上傳登記協議或者上傳有瑕疵的登記協議; (2)在登記“收費站收費權質押”時未說明該權利對應的基礎合同、權利存續(xù)期限、收費權種類等信息; (3)在登記系統中錄入“銷售類應收貨款質押”時,未描述貨款所對應的基礎合同、金額、貨款到期日、發(fā)票號等信息; (4)在“質押財產”的“描述欄”內明確注明“具體質押財產內容見附件: 《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的約定”,但是實際上并未上傳該附件。 如出現上述問題,將會導致:第一,質押財產界定不清,應收賬款無法特定化,權利難以主張;第二,應收賬款質押公示效力下降。、 3風險緩釋措施 為有效防范應收賬款質押授信存在的諸多風險,貸前、貸中、貸后各環(huán)節(jié)應環(huán)環(huán)相扣、各司其職,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貸前調查 1、KYC(了解客戶):客戶經理應全面掌握客戶的主營業(yè)務、財務狀況、與下游合作時間及信用記錄、賬期、結算方式等要素。 2、KYB(了解產品):客戶經理應全面了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主要風險點、業(yè)務操流程(SOP)、風險防范措施及救濟手段。 3、KYCB(了解客戶的業(yè)務):客戶經理應全面了解借款人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及意愿、對應收質押的配合程度。 (二)貸中審查 1、防范信用風險 (1)盡責審查人員要識別“應收賬款”的“可質押性”及其真實價值; (2)應充分意識到應收賬款質押有限的風險緩釋效果; (3)應將借款人(或出質人)交易對手納入審查范圍; (4)應設置嚴格的財務觸發(fā)條款。 2、防范法律風險 (1)應要求在質押合同中設置限制出質人再次轉讓或出質條款。 (2)要求出質人通知債務人,并由債務人對合同、應收賬款金額、付款方式、時間、是否存在抵銷權等要素進行書面確認。 (3)對于新型應收賬款質押,應要求銀行內部法律部門或外部律師事務所出具明確法律意見。 3、防范操作風險 (1)要求簽訂三方資金監(jiān)管協議,鎖定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2)提示業(yè)務發(fā)起部門重點關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操作合規(guī)性,并在授信年審中予以重檢。 (3)要求借款人建立收入歸集專戶,限制賬戶內資金轉出,防止挪用。 (三)貸后管理 1、借款人管理:重點關注借款人財務指標的重大變動、經營范圍或模式的重大變動、稅票真實性、賬戶流水、合同執(zhí)行情況。 2、債務人監(jiān)控:重點監(jiān)控債務人履約能力及意愿的重大變化、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是否正常、是否與借款人簽訂不利于銀行的補充協議。 3、制定保全預案:包括追加第二還款來源、查封專戶、將專戶內資金轉為保證金質押或存單質押、行使撤銷權或代為求償權。 本文較為全面、精煉地論述了應收賬款質押業(yè)務及其風險防范。作者陳照是某銀行信貸分析專業(yè)人士,具有銀行總部及基層工作經驗,稍后博主還將邀請他以案例形式繼續(xù)闡述相關問題。為方便學習討論,今日第二欄附有央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信貸白話博主-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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