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借款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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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借款合同(適用于三資企業(yè)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編號: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借貸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yè)務辦法的規(guī)定,經過平等協(xié)商,現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 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 借款幣種: ?。保病〗杩罱痤~: ?。ù髮懀? ?。?,其中備付利息 ?。ù髮懀? ?。?1.3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備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條規(guī)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后方可進行: (1)已提供借款項目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供合營各方注冊資本已按規(guī)定繳足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3)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fā)行股票、債券的批準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注冊外投資或/和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等; (4)已提交董事會有關借款、財產抵押的有關決議及法人代表授權書; (5)已提供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xù); (6)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7)未發(fā)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8)其它: 3.2 提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額為 萬的整數倍,但后一筆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分年提款計劃提款: 計 劃 提 款 金 額年 季 月3.4 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常怠》帜旰湍辏荆┒忍峥钣媱澣缧枵{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經貸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yè)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注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 利息和費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 利息每 計收一次,結算日為 。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余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 承諾費。貸款方有權在提款期內向借款方收取承諾費,承諾費費率為年率 ??;承諾費起算日為 ,并在 日計收。 計費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未提金額和實際未提天數計收承諾費。承諾費由貸款方主動從借款方存款帳戶中扣收。 ?。矗场」芾碣M。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ハ蛸J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 凡因簽訂與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fā)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5 借款方應于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yè)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yè)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6 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來源為 及其他可用于還款的資金。 5.2 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guī)定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 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之日后 個月進行,各期還款金額見下表: 期 序 金 額序數 年 季 月 幣種: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款日前一個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并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后執(zhí)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一個月前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對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guī)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并應提前 個銀行營業(yè)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并應按第5.2條款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低沖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 擔保 6.1 本借款由 提供還款擔保(具體擔保內容見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約,貸款方可行使上述擔保項下的權利。 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5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fā)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 陳述與保證 (1)借款方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的、獨立的企業(yè)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準和授權手續(xù),并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并無抵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且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fā)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罚病〉冢罚睏l款所述每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筆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 約定事項 8.1 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往來戶或/和專戶。本合同項下開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并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 如貸款方認為某項設備訂購應實行公開招標,借款方應遵照辦理。8.3 本合同簽訂后,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清單應交貸款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 8.4 借款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貸款方的信貸監(jiān)督和檢查,并為之提供工作便利。貸款方有權參與招標、商務談判、竣工驗收等活動,有權參加借款方有關工程建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等方面的重要業(yè)務辦公會議或列席董事會,有權參與貸款方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重大活動和會議。借款方應將上述重要活動和會議事先通知貸款方。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及時報送與項目建設、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類重要設計文件、統(tǒng)計財會報表、各年計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的書面報告、董事會重大決議和決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應保證上述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貸款方有權調閱原始憑證,審查借款方的資產和財務狀況。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xù)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場價時,應按重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6 借款方同意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周轉的全部折舊基金和不低于 ?。サ钠渌麑m椈鸫嫒胭J款方,將不低于 ?。サ母黝惤Y算業(yè)務交由貸款方辦理。 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條款規(guī)定還款,則不能進行紅利分配。 8.8 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他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后為其他建設項目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款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xié)議。 8.9 借款方發(fā)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求貸款方的意見:(1)合資(作)合同、企業(yè)章程的任何變更;(2)為其他建設項目向境內外舉債。 ?。福保啊〗杩罘桨l(fā)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征得貸款方同意:(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蛟O定抵押權;(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果發(fā)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guī)定使用貸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fā)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或糾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采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后一個月內又未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梗病≠J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戶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fā)生日借款余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fā)生日借款余額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布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貸款方因追索貸款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借款方負責。對貸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4 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于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 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xié)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xié)商并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xié)議;修改、補充協(xié)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guī)定辦理;沒有規(guī)定的,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 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xié)商解決。經協(xié)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執(zhí) 份,擔保人執(zhí)一份。 借款方: 貸款方:交通銀行 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簽字人: 簽字人: 職務: 職務: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署-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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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銀行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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