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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變電安裝工程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主變容量2*80000KVA安裝及站內所有一、二次線安裝; 高、低電器設備安裝及調試;配合試運行。
承包方式:按《山東齊林集團公司》有關文件執(zhí)行。
執(zhí)行《全國統(tǒng)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山東省單位估價表) (一九九四年)版,人工工資綜合工日單價由 10.49元/
綜合工日調整為36元/綜合工日。
2. 主管單位:
3?工期:自 年—月—
2、日開工至 年—月—日竣工。
4. 工程質量:達標投產 第二條 圖紙
1. 施工圖紙由甲方提供。
2. 乙方應按圖紙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圖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3. 乙方應對圖紙的合理性、完整性、準確性等進行核查,若發(fā)現不 合理、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等情況,應 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條甲方代表
1. 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 (職務:項目經理專業(yè)技術職 稱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 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 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
3、令、通知、意見、批準、答復等均由其本人 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或其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zhí)上簽署 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zhí) 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xù)執(zhí)行的指令, 乙方應予執(zhí)行。
2. 實行社會監(jiān)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jiān)理工程師權利、義務的范圍通 知乙方。
3. 甲方代表和總監(jiān)理工程師易人或變更權限,甲方應提前 5天通知乙 方。
第四條乙方代表
1. 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 (職務經理專業(yè)職稱—)按照
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 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 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
4、表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方案”及依據合同的指令 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 取僅限于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書面報告。
2. 乙方代表易人或變更權限,應提前 5天通知乙方。 第五條甲方工作
1. 甲方的工作如下:
2. 甲方可將上述某項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具體方式由雙方協(xié)商。
第六條乙方工作
1. 乙方的工作如下:
(1) 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 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 經甲方 代表批準后使
5、用。
(2) 按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 關統(tǒng)計報表。
(3) 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衛(wèi),并做好安 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 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 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huán)境保護的 管理規(guī)定。
(5)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保管。由 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fā)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6)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臨近建筑物、構筑物 的保護工作。
(7)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 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
6、進度計劃
1. 乙方應按時按有關規(guī)定和約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綜合進度 計劃”并在合同簽訂后5_日內提交甲方代表。乙方未如約提交上 述材料,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經濟 損失。
2. 甲方代表對于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 同意與否,應在 5日內予以答復。經甲方同意的上述材料為合同 附件,應共同遵守。
3. 乙方應按經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 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jiān)督。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及改 進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延期開工
乙方應按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 工的
7、,應在約定開工日期5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 求,經甲方同意后實施。
第九條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乙方暫停施工后, 應妥善保護已完工程,甲方代表向其提出復工后繼續(xù)施工。 第十條工期延誤
1. 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為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后工期相
應順延。
(1)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變化或設計變更。
(2) 因甲方的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 雙方約定非乙方原因出現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 的其他情況。
2. 乙方在以下情況發(fā)生后14天,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向甲 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應及時予以答
8、復。
第^一條工程質量要求、檢查和整改
乙方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約定采用的標準、設 計要求和甲方代表的指令施工,隨時為甲方代表的檢查檢驗提供便利 條件,并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 修改的費用。因一方原因造成工程不符合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 或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費及經濟損失全部由乙 方負責賠償,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二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 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稱、驗收時間
2.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條件的,乙方自 檢合格后在隱蔽或中間驗收 乙日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并準備驗 收記錄,驗
9、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 蔽和繼續(xù)施工。
第十三條分部試行
1. 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guī)程 等規(guī)定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制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外, 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 批準后執(zhí)行。
2. 乙方在分部試運的2日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
3. 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 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第十四條驗收和重新檢查
1. 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等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驗收,由乙方在驗收
48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
2. 無論何種
10、原因,當甲方代表提出對已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 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修復。
第十五條合同價款及調整
1. 合同價款暫定位:120萬元
2. 支付方式為:工程開工前乙方按施工圖紙編制工程預算,經甲方 審核后作為合同價款,工程進度按施工進度撥付,總額不得超過 合同價款的60%。剩余款額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移交后結清。
3. 本工程人工單價按36元/工日計算。
4. 甲方按工程結算總值的 %扣留管理費(含稅金)
5. 合同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方法》等規(guī)定結算,發(fā)生下列情 況之一的經雙方書面同意后可做調整。
(1)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減少。
(2) 雙
11、方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6. 乙方在前款約定的情況發(fā)生后 乙天內,按約定的價款計算方式調 整金額,并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
第十六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1. 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
乙方提交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 (簡 稱計量)。
2. 甲方在計量48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參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 條件。
3.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 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十七條工程款支付
1. 工程開工前,乙方按施工圖紙編制工程預算,經甲方書面審核同 意后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乙
12、方應按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計 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賬單”提交甲方代表。
2. 甲方根據經其確認的“工程款結算賬單”依據工程進度支付已完 工程量60%的價款。
3.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共同委托審計部機構進行工程結算審 計,并一致同意以該機構審計結果作為雙方最終的結算依據,并 以此進行工程結算。
4. 乙方收到甲方的工程款后,應將收到的工程款優(yōu)先用于按期支付 工人工資、結清自購材料款、工具款及其他必要開支。因乙方拖 欠工人工資、自購材料款、工具款及其他第三方的款項未支付等 情況引起的爭議和糾紛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 任。
第十八條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3、1. 甲方按其“供應材料、設備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 的種類、規(guī)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 向乙方供應材料、設備。
2. 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24小時前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 收、領取后發(fā)生損失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第十九條乙方米購材料、設備
1. 乙方根據雙方約定,按照設計和規(guī)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
設備或配置加工非標準產品。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 甲方委托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制加工非標準產品。其 雙方權利、義務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
3. 乙方應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
4. 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或設備
14、和配制加工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guī) 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 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工期不予順延。
5. 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后發(fā)現材料、設備不符合時間和規(guī) 范要求,甲方代表可拒絕驗收,乙方應重新采購,并承擔相應費 用,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條設計變更
乙方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按圖施工,發(fā)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 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第二十一條確定變更價款
設計變更后,乙方應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 準后可調整合同價款。
(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
15、的價格計 算。
(2) 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價格,由雙方進行協(xié)商。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
1. 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guī)范等規(guī)定 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組織有關 部門進行驗收,并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 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造成的費用。
2. 竣工日期為甲方組織相關部門驗收通過之日。
3. 乙方在竣工驗收后28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 第二十三條竣工結算
竣工驗收通過后,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 告”按合同第17條的約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保修
1. 執(zhí)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guī)
16、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等規(guī)定,乙方對竣工父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保 修。保修期一年。
2. 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 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3. 質量保證金為總價款的5%,由甲方從其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 留存。
4. 工程質量缺陷由乙方負責維修,所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 自接至岬方發(fā)給的維修通知之日起,在 24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 維修。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可自行安排維修,所發(fā)生的費
用由乙方支付。
5. 在保修期滿后甲方將剩余的質量保修金無息退還乙方。
第二十五條安全施工
1. 乙方應嚴格執(zhí)行電力建設安全施
17、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認真采取安
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2. 乙方的職工和設備出現事故或損壞, 一切責任和全部費用由乙方 自行承擔。 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 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 甲方代表, 按有關規(guī)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費用由乙方 自行承擔。
3.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 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huán)境施工前, 應采取安全 保護措施,費用由乙方承擔。
4. 乙方在有毒有害環(huán)境中施工,乙方應按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 施,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
1. 甲方辦理施工現場甲方人員人身、 財產的保險,并支付相應費用。
2. 乙
18、方辦理自己施工現場人員人身、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 并支付相應費用。
第二十七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 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的, 乙方應按要求使用, 并負責 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報甲方代 表批準后方可使用。
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設計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 更改及對原設計材料、設備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書面批準。
3. 乙方施工中使用的技術和材料等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 因 乙方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發(fā)生的糾紛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 關。
第二十八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 由于政策變化、 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
19、建或緩建, 合同不 能繼續(xù)履行,雙方可簽訂協(xié)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 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 設備, 按甲方要求 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2. 如乙方違約, 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書面通 知發(fā)出 3 天后,本合同解除。乙方如有異議,可向甲方提出,但 不影響合同解除的效力。
3. 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在合同解除后 3天內撤離現場, 逾期撤離,則 是個現場遺留的物品、 設備等一切物資歸甲方所有, 甲方可自行 處理。
第三十條 爭議
1. 甲乙雙
20、方若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可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 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起訴。
2. 雙方發(fā)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連續(xù),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xié)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1.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 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2. 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充違 約金不足的部分。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后 10 天內 償付,否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給付利息。 乙方應給甲方的違約金、 賠償金,甲方可從工程款中扣收。
3. 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另行協(xié) 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 2012年 4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