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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信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充分保障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合法權益,使勞動合同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上海電信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工會應當為員工提供勞動合同方面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為員工參與民
2、主管理創(chuàng)造條件,依法維護員工享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各種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集團)公司母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中止
第五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集團)公司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集團)公司應當如實說明。
(集團)公司在錄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和附屬單位,在(集團)公司授權委托前提下,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其他(集團)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委托管理單位也應與員工簽訂勞
3、動合同,并建立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以利規(guī)范管理。
第七條 凡與(集團)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與員工均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需具備以下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含試用期、服務期);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 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 勞動紀律;
(六) 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
(七) 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除上述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八條 勞動合同一式二份,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zhí)一份。當事人對生效期限或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約定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起始時間不一致
4、的,按實際履行起始時間確認。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
(集團)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狀況確定簽訂(續(xù)訂)合同的期限。為了便于管理,在雙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續(xù)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可參照下列標準協(xié)商簽訂:
一、 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
(一) 新進的大、中專畢業(yè)生(含碩士生、博士生),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
(二) 招聘社會勞動力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一年;
(三) 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或招聘到關鍵崗位工作的員工,其合同期可不受上述合同期限約束。
二、 合同試用期
對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約定試用
5、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試用期應包含在合同期內。
三、 期滿續(xù)訂勞動合同期限:
(一) 在一般崗位的員工續(xù)訂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二) 在技術、管理等崗位的員工續(xù)訂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
(三) 屬(集團)公司高層次人才或核心員工續(xù)訂勞動合同,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其合同期限可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四、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如本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
(一) 在(集團)公司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及以上的;
(二) 勞動關系已在(集團)公司且服兵役期滿退伍的;
(三) 政府安置進(集團)公司工作的屬初次分配的軍隊轉業(yè)干部;
(四) 患有職業(yè)病或因公負傷經市、區(q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大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 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第十條 在簽訂(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員工任何一方提前一—三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合同,通知期滿作為約定終止條件。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
(一)由用人單位出資聘用的員工或錄用外省市戶口的全日制應屆大、中專畢業(yè)生(含研究生),為其辦理了本市正式戶口的,可與員
7、工就服務期作出約定。服務期限一般為三—五年,服務期起始日期與合同履行起始日期同步。
(二)由用人單位出資進行技術(業(yè)務)培訓、學歷教育、派遣出國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可與員工就服務期作出約定,服務期起始日期從培訓期滿次月開始計算。
(三)服務期約定內容除服務期限外,還應包括違約金或賠償金的金額、賠償金的扣減方式及雙方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合同期限短于服務期限的,合同到期,如用人單位需要,員工應當續(xù)簽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不愿續(xù)簽勞動合同,不能追究員工的違約或賠償責任;如員工不愿續(xù)簽勞動合同,應按服務期協(xié)議約定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五)在規(guī)定的服務期內,員工因本人原因解除合同或擅自離職
8、,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或賠償金;員工因過失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免除員工的賠償或違約責任。
(六)服務期可采用累加計算,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
(七)因員工的工作涉及用人單位的商業(yè)或技術秘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采用脫密措施或競業(yè)限制方式約定保密條款或另行簽訂保密協(xié)議。商業(yè)或技術秘密進入公知狀態(tài)后,保密條款、保密協(xié)議所約定的內容自動失效。
脫密措施: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將提前通知期在合同的保密條款中或保密協(xié)議中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采用調離原崗位等脫密措施,員工應予以理解和服從。
競業(yè)限制: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
9、協(xié)議中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雙方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yè)務,并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賠償。保密協(xié)議或條款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保密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保密的地域范圍與行業(yè)范圍;經濟補償標準及員工違約賠償金等。
第十二條 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集團)公司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天通知員工。根據雙向選擇、協(xié)商一致原則,在員工本人工作小結基礎上提出終止、續(xù)簽及續(xù)簽期限意向。(集團)公司應根據崗位設置的重要性、合理性及本人工作業(yè)績作出續(xù)簽或終止決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一)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集團)公司組織機構、產品結構、生產方式等
10、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經雙方協(xié)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辦理變更手續(xù)。
(二) 因用人單位分立、合并,合同主體繼續(xù)存在的,原勞動合同可繼續(xù)履行。原合同主體消失,經協(xié)商一致,應變更合同主體或重簽勞動合同,協(xié)商不成,可作勞動合同解除處理。
(三) (集團)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在正常情況下,要求變更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需在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變更合同相關內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中止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
11、 員工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法定義務;
(二) 員工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xù)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雙方應承擔的權利義務停止執(zhí)行。中止情形消失,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五條 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
12、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因組織機構、產品結構、生產方式等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四)因生產經營需要及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表現(xiàn)變更合同內容,不能達成一致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規(guī)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的,自通知之
13、日起三十天內,應當對員工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14、(四)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確需依法批量性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xié)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員工本人,在六個月內需要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單方面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應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行政職能部門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15、
(二) 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的;
(三)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 員工退休、退職、死亡。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五條 員工患職業(yè)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集團)公司按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被確認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集團)公司按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勞動
16、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集團)公司必須辦理退工手續(x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第四章 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員工工資性收入按所在單位工資制度執(zhí)行,不得低于上海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集團)公司在每月5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當月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九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節(jié)假日、婚喪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待遇及(集團)公司規(guī)定的年休假待遇。
17、 第三十條 員工患有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以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待遇,按國家現(xiàn)行規(guī)定和(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停工醫(yī)療期按本企業(yè)工齡計算:第一年停工醫(yī)療期為三個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工齡增加一個月停工醫(yī)療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停工醫(y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和(集團)公司的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合同當事人都必須按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員工個人承擔部分由(集團)公司按月在員工薪金中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 員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和(集團)公司規(guī)定的各種津、補貼、福利等待遇。
第五章
18、 工時制度及加班工資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實行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和國家規(guī)定的綜合工時制度。
第三十五條 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xié)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限制:
(一)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通信設備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必須及時搶險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集團)公司規(guī)定的其
19、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集團)公司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員工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報酬:
(一) 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八條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或正在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章 經濟補償及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集團)公司應依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補償總額不
20、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
(一)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任何一方提前一—三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作約定終止條件,并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集團)公司應依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員工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醫(yī)療期
21、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三) 用人單位依法批量性裁減人員的;
(四)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消的;
(五)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及員工實際工作能力和表現(xiàn)變更合同內容,不能達成一致的。
第四十一條 按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y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收入按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上海市職工最
22、低工資標準的按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給予賠償。
第四十四條 因合同終止或解除,員工在離職退工前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好工作移交,并履行離職程序,逾期根據后果給予賠償。
第四十五條 違約賠償辦法按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和(集團)公司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第七章 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
第四十六條?。瘓F)公司應成立有職工代表、行政代表、工會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工會,主任由工會代表
23、擔任。
第四十七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應在發(fā)生爭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集團)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也可直接到(集團)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調解委員會應在七日內(逢節(jié)假日順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委員會調解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由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并出具書面的調解不成證明。
第四十八條 (集團)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效內或從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集團)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
24、九條 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按國家以及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本辦法若與國家或上海市相關規(guī)定相抵的,則以國家或上海市規(guī)定為準。
第五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當時上海市相關法規(guī)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guī)定的,本辦法實施后,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凡本辦法實施后新簽、續(xù)簽的勞動合同,按本辦法實施。
第五十一條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勞動合同的基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帳,記錄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基本情況。對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續(xù)簽、終止、解除等情況做好原始記錄,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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