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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北京食品學會工作機構組織辦法北京食品學會工作機構組織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北京食品學會內(nèi)部機構設置及各機構的職責權限、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程序,協(xié)調(diào)各工作機構之間的關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據(jù)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理和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北京食品學會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北京食品學會根據(jù)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聯(lián)盟等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開展相關的業(yè)務活動,具體負責執(zhí)行本學會的決議,完成學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工作任務。第三條:本學會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是本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法律責任由
2、本學會承擔,由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jù)需要決定其設立、變更、終止,并報主管部門同意,向民政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第四條:本學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設立由本學會理事長、秘書長提出書面議案,由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以三分之二的多數(shù)決定。第五條:學會不同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基本職責權限由學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依據(jù)其職責權限,可以制定其工作細則,經(jīng)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第六條:本學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受本學會秘書處的協(xié)調(diào)和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第七條: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個專門分支機構,包括專門工作委員會、聯(lián)盟等。第八條:本學會分支機構
3、可以依托學會某個分支機構職能性質相近的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組建,由其他職能相近的會員單位作為會員,并協(xié)助分支機構履行職責。第九條:本學會分支機構應冠以本學會的全稱,如:北京食品學會某某工作委員會或聯(lián)盟等,分支機構的外文譯名應與其中文名稱一致。第十條:經(jīng)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本學會分支機構可以發(fā)展會員,其發(fā)展的會員屬于本學會的會員,并應定期向本學會常務理事會報告。經(jīng)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或理事長、秘書長授權,本學會分支機構可以以本學會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以工作委員會的名義對外開展工作時,必須冠以本學會全稱。如:北京食品學會某某工作委員會或聯(lián)盟等。第十一條:各分支機構以本學會名義或該分支機構名義對外
4、發(fā)表言論時,應遵循本學會宗旨和有關規(guī)定。第十二條:各分支機構由一名副理事長主管,設主任委員1 名,副主任委員1-2 名,委員若干,各分支機構在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領導下開展工作,由主管副理事長對理事長或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十三條:各分支機構的正、副主任委員在學會內(nèi)部分支機構之間相互兼職不應該超過兩個崗位。第三章第三章 辦事機構辦事機構第十四條:本學會根據(jù)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個辦事機構,本學會辦事機構包括秘書處、咨詢機構及臨時機構等。本學會根據(jù)橫向聯(lián)合合作需要還可以在北京以外的地區(qū)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本學會在外地開展活動、承辦本學會交辦的事項。第十五條:經(jīng)本學會理事長同意或授權,各辦事機構可以以本學
5、會名義開展活動,但不得以該辦事機構名義獨立對外獨立開展活動。第十六條:本學會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由學會常務理事會半數(shù)以上的多數(shù)通過;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由本學會秘書長聘任。第四章第四章 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基本工作程序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基本工作程序第十七條:本學會各工作機構應定期或應常務理事會、理事長、秘書長的要求及時向學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及秘書長報告工作,重要工作應專題報告。第十八條:本學會各工作機構提交的重要工作建議,由學會理事長辦公會議進行預先討論,認為需要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的,由學會秘書長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常務理事會對工作機構提交的重大報告或建議經(jīng)過討論
6、,認為需要進一步完善或修正的,通知提交報告或建議的工作機構進一步完善或修正,并提交給下一次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第十九條:分支機構活動經(jīng)費由各分支機構自行籌措。分支機構不應向其成員單位另行收取會費,但其成員單位自愿向該分支機構提供資助的除外。帶有公益性質的分支機構,其活動經(jīng)費的確有困難時,可以向學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由秘書處提請常務理事會核準同意,給予必要的經(jīng)費支持。第二十條:各分支機構以本學會名義開展活動,收取費用的,應向本學會秘書處財務部門繳納該項業(yè)務活動收益的 15%,作為管理費。第二十一條:本學會常務理事會就工作機構相關事宜作出的各項決議,應在決定作出的當日或次日通知相關工作機構,并應在決議作出后的七日內(nèi),在本學會網(wǎng)站或期刊上公布。第五章第五章 附則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北京食品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第七屆理事會理事長工作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